事业单位所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形式及内容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一、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新设立企业和已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1、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二)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2、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第1条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的材料,以及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二、变动产权登记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改变,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企业应当于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二)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事业单位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六)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 (七)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八)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三、注销产权登记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此类企业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二)出资人母公司获上级单位批准的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批复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七)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十)企业改制、破产或撤销的职工安置情况; |